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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近些年,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政策规定也有了不少新的改动和调整,要把握和做好用地预审,需要系统全面地学习相关政策调整内容,以下详细地梳理有关内容:
一、预审审批依据
二、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2. 《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简化用地预审审查作了以下规定:
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五、用地预审层级权限
六、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八、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1. 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2. 《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又明确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与2018年3号文件有所调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需注意的是: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有所区别。